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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诈骗案的辩护思路

华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4-17 05:42:45

周书敏:重大诈骗犯罪案件代理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陈婵娟: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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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在涉及网络游戏平台诈骗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从两大方向指控被告人实施诈骗罪:被告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引诱用户进入游戏、控制胜负。或输掉比赛。 . 同时,在此类与电信相关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到平台玩游戏,往往会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数罪并罚。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厘清一个核心问题,即判断网络游戏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核心诈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一个案件中,被告是否直接控制了游戏的输赢。 只有当被告人欺骗了游戏的本质,隐瞒了整个游戏的输赢完全可控的事实,委托人才会产生足以转移财产的误解比特币诈骗案最新案情,必然导致委托人财产的损失。 财产损失之间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仅采用虚假盈利截图、虚假身份、反向调用等方式捏造事实,比赛结果仍不确定。 客户财产损失。 被告通过收取明确的服务费达到了盈利目的,客户实现了转移财产加入随机输赢游戏的目的。 被告已通过提供游戏平台支付对价,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造成损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网络游戏平台运营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罪,应按重罪论处。 下面,笔者将以亲手办理的赵某涉嫌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诈骗案为例,介绍该案的辩护方法。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赵某等人设立公司,搭建网络游戏平台,在国际市场引入黄金、外汇、比特币等行情数据,让用户在国际市场上使用积分。游戏平台计算一段时间后的市场价格涨跌情况,根据结算时的市场数据判断输赢,输赢积分。 同时搭建网上商城,实现资金与积分互换,网络游戏平台与网上商城积分数据实时对接。 网络游戏平台、网上商城也称为商城。 本案涉案诈骗金额超过6000万。 这是当地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一起大案,当地媒体已经对其进行了负面报道。 第三部分 指控要点 地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等罪名,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告人通过商城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一)被告人采用欺诈手段,诱使被害人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将被害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利用各种“浅聊技巧”获取受害人信任,将受害人拉入微信群,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冒充商城客服、计费老师、盈利客户等普通客户等身份,利用各种“谈话技巧”相互配合,分享投资经验、发红包、发布虚假购物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向受害人推介商城,谎称商城是正规撮合系统交易平台,与国际市场接轨,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稳定收益低、风险可控、提现快捷,使受害人误认为商城安全可靠、获利容易,从而诱骗受害人将资金投入商城。

(二)被告通过控制比赛输赢、收取费用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风险控制”是指未来输赢等,技术上控制比赛输赢,扣除12每次投注的投注点数的%作为手续费,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6000余万元。 2、被告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165万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四部分:辩护要点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如果核实两罪均受到处罚,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为此,我们经历了两个月的深入审查和对相关各方的访谈。 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度防御。 一、被告人赵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自动修改当期结算价,后台人为调整赔率,通过人工后台等风控手段控制各期输赢,技术上控制游戏输赢,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说法不明确,证据不足。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控制游戏输赢的核心欺骗行为,客户加入游戏也不一定会导致其财产损失。 关于游戏平台数据是否被篡改,我们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控制游戏输赢”的口头证据,是基于被告人的供述。 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主要有以下几点: 理由如下:一、同一被告人在游戏平台数据是否可以被篡改的问题上,供述多次自相矛盾,供述属于推测性口头证据; 其次,不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 最后,在口头证据自相矛盾的前提下,检方未能提供与被告人供述相对应的物证来证明游戏平台存在特定的数据操纵行为,无法认定口头证据的真实性。

《起诉书》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控制游戏输赢”。 辩护人仔细研究后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很多应当依法排除的情形。 这是定案的依据,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控制比赛输赢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送检材料不充分、不完整,送检材料与实际鉴定材料不一致。 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 《鉴定证书》显示,当送检材料中未包含需要登录涉案商城两台服务器的其中一台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鉴定人成功登录两台服务器,在不知道服务器账号密码的情况下进行了调查。 鉴别。 同时,在鉴定机构根据上述送检材料形成的两份鉴定意见中,在鉴定内容不同的前提下,显示上述两份所附截图代码的内容服务器是完全一样的,不同服务器提取的不同压缩文件的MD5值也是完全一样的。 因此,在“远程探查笔录”涉案服务器开发者不在场探查的前提下,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办案机构和办案机构均未登录的情况下,认证人或办案机构未登录。身份验证机构拥有所有服务器登录账号和密码。 涉案游戏平台服务器经过鉴权,却登录虚假服务器进行鉴权,提取和固定的数据库数据均为虚假数据。 二是鉴定人通过勘探提取、固定电子数据,形成压缩文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能被污染,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我们注意到,部分压缩文件在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并确定举证日期后被修改,且文件修改时间不尽相同,而鉴定人员正常解压文件,在评估过程中进入和退出文件。 它不会导致文件时间改变。 同时,《鉴定书》所列被告人篡改数据截图所示数据的创建时间为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鉴定所用的材料未必是真品。 也不具备取证资格,鉴定人员依据被污染的电子数据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存疑。 第三,根据被告供述,游戏平台上用于调整原始比特币数据的代码中的网站无法运行该功能,因为无法访问。 供词自相矛盾。 为了证明游戏平台可以调整比特币的原始数据,鉴定人设置了一个虚拟机服务器代理,在无法访问网站时访问该网站。 功能冒充涉案服务器的功能,即使证明该平台具有调整比特币数据的能力,也不能证明该平台使用了该功能。 同时,鉴定人列出的操纵数据是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产生和更新的,说明鉴定人可能在鉴定过程中造假了所谓的操纵数据。 因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科学、不合理,鉴定依据不充分。 在逻辑推理过程中,“重主观臆测,轻事实依据”,不排除误判的可能。

第四,《评价函》对真实数据库和测试数据库的综合分析出现大量错误。 鉴定人员仅根据测试库和测试数据的创建时间以及最后一条数据的时间判断测试库中的数据为真实游戏平台数据。 将试验演示数据误认为是涉案人员的实际操作数据,既不科学也不充分,形成的鉴定意见也不真实。 此外,《鉴定书》对上述两个数据库的分析,还存在矫揉造作、凭空捏造、相互矛盾等错误。 因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电子数据鉴定专业知识和实质性电子数据鉴定资格。 五、《鉴定书》显示,鉴定机构对涉案平台操纵输赢数据的数量进行了统计。 这些数据用于反映单次操控输赢的设置金额、商品种类、设置日期和时间等条件,但鉴定人员并没有将每次操控输赢对应的截图显示出来未附上比特币诈骗案最新案情,也未说明单次操纵数据的具体情况,无法证明操纵数据必然导致客户流失。 同时,上述数据无法与被害人的损失一一对应,无法形成证据链。 无法证明客户的损失是由于自身判断失误导致投资失败,还是由于当事人操纵输赢造成的。 评估意见补充说明中的“无法全部统计”一语,进一步反映出评估人员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偏见地进行了评估。 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宜采纳这种缺乏客观性、主观性过强的专家意见。

(2)被告人等诱导被害人投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欺诈业务员通过“角色扮演”诱导客户进入平台,在微信群中发送模拟盈利图表,“反向引导”交易,推荐客户加仓,频繁操作收取手续费,不应视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上述行为并非游戏平台诈骗罪涉及的核心诈骗行为,不会使客户产生足以转移财产的误解。 不一定会导致客户财产损失,即客户财产损失与公司员工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销售人员的“角色扮演”行为包括带单老师、商场客服、盈利客户、女性等,但在群内扮演上述角色,发送模拟盈利图表,吸引和诱导客户投资,不能被直接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 以上行为只能吸引顾客了解商城。 顾客不会因为别人有成功盈利的投资经验,就误认为投资商场就一定能盈利。 客户仍清楚了解投资交易的不确定后果。 认识。 即使客户基于对业务员身份的错误认知而做出投资,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游戏操纵了游戏,客户的投资行为也不一定会导致其财产损失。 客户作为有投资经验的理性人,在明知投资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基于侥幸心理,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利图在刑法上没有因果关系。

业务员对顾客进行“反向引导”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罪。 诈骗罪中虚构的事实是与客观事实相悖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无法控制的事实、存在概率的事实、对未来事实的预测等。 业务员对黄金、外汇、比特币交易行情的分析只是预测建议,并非事实本身。 在行为者不完全操纵市场数据,完全掌控交易输赢的情况下,即使是业务员也无法保证自己做出的预测一定是反向预测,必然会给客户带来损失。 当推销员不保证输赢时,投资者还应注意预测的不确定性。 客户根据对平台交易规则的了解进行投资。 客户是否投资、如何投资、投资多少,也是他们自己决定的结果。 客户在游戏平台上的投资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 决定客户盈亏结果的根本因素是市场变化、客户的投资技巧,甚至还有运气。 “逆向引导”既不会导致客户产生足以让其转移财产的错误认识,也不一定会造成客户财产的损失。 因此,将“反向引导”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不恰当的。 (3)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游戏平台,并非非法占有。 从资金控制的角度来看,客户在游戏平台投入的资金进入自己的账户,不进入平台的账户。 账户和账户内的资金始终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不受平台控制,在平台上交易是免费的,出入金也是免费的。

从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服务费收入约占平台总收入的77%。 与客户的损失相比,客户明知并承认收取的服务费占平台总收入的比重更大; 从业务员的薪酬结构来看,业务员的业绩和提成主要与手续费正相关,以完成手续费作为考核标准。 诱导客户频繁投资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游戏平台,收取客户知道的费用作为盈利方式; 从客户的单局结果来看,客户在上下买入时的输赢次数比较接近,输赢比例基本是50-50平分,符合赌博性质的机会。 其中,一小部分操纵数据的风控行为是平台为异常客户和黑客设置的。 也是为了防止客户损失过多,最终损失客户的长期手续费,保证客户能够更好的在平台进行交易。 ,如此少量的操纵并没有破坏平台交易结果的偶然性。 这恰恰说明,作案者并非为了直接控制输赢而非法占用客户资金,而是在努力将平台打造成可持续、长期运营的游戏平台,以实现其获取利润的营利目的。通过平台运营收取手续费。 (4)被告人赵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应予认定。 该平台虽然标榜为撮合交易平台,但实际上是以黄金、外汇、比特币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 “买涨买跌”决定盈亏。 “投资人”买对方向获得积分,买错的积分归平台所有。 本次交易未取得相关权利,不存在权利转让。

这种交易行为的本质是“赌大赌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 演员运营游戏平台,通过商城兑换货币和积分,让玩家以游戏的形式进行赌博,这实际上提供了赌博的场所。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开办赌场,其行为符合开办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赵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应以数罪并罚。 在证明力方面,侦查机关扣押作案人U盘后,并未对U盘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也未出示《电子物证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及处理记录》。 Fixed List”,且未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U盘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无法证明U盘内存在165万余条公民信息数据,也无法确定U盘中的数据是否被污染、删除、添加、删除。 在数据被修改的情况下,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 同时,上述数据不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特定自然人的活动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公民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述电子数据在未进行身份识别的情况下,部分信息中可能存在空号、停机、数字错误等无效号码,以及同一个手机号码不同姓名人员的重复统计,以及部分信息内容重复等,依法予以杜绝。

因此,在不能确定《起诉书》指控的165万余条公民信息完全符合本罪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赵某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二)即使被告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应当认定构成牵连犯罪,对其实施的其他犯罪,应当从以营利为目的的重罪论处。 在此过程中,被告为吸引更多客户了解并使用平台玩游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此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开设赌场的行为则是故意行为。 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手段的行为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同法关系。 两者之间的手段和目的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罪,应按重罪处理。